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详见附表2)。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5.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施工企业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并上传加盖建设和施工企业电子印章的《项目中止评价(暂停)申请报告》和《中止合同协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上一级监管部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监管部门即恢复该项目监管和评价工作。中止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但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分值;恢复施工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即纳入信用评价分值。
6. 施工企业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报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由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完工登记申请:
(1)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2)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电子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7.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可在“项目监管系统”中申请项目终止考核评价即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归零。
8. 工程项目遇下列情形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记分,责任主体周期记分值不变: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
(2)道路和隧道工程完成路面结构层,桥梁工程完成桥面铺装层,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完成管道沟槽回填,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和塔吊均已拆除,轨道交通车站单位工程和区间单位工程已完工时。
项目停止评价记分后,项目监管部门如发现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仍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质询,不得干扰阻扰。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项目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以及层级指导时,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其中 ,
,
X: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5)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6)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2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后的结果作为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类别 |
记分 项目 |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
33 |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6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
原条款1.1.3修,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 第4.9.7条 DBJ/T13-135-2011 第4.11.7条 |
||
3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4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
2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5 |
1.2.3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 |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6 |
1.2.4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 |
8 |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 |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7 |
1.2.5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幕墙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已组织中间验收的不记分,但组织形式及参加人员应按正式验收要求。 |
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 第4.9.7条 |
||
8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
8 |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
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9 |
1.2.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桩基工程 |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 |
11 |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2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 |
||
12 |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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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地基、桩基工程 |
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 |
14 |
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分。 |
30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5 |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 |
||
16 |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
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 |
||
17 |
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
||
18 |
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包括无验槽记录或验槽记录签字不全或未下结论的)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 |
||
19 |
2.2结构工程 |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
24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0 |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等已使用但未送检的就可记分。 |
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2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3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
20 |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3.1 GB50205-2001第4.2.1条、第4.3.1条、第4.4.1条, |
22 |
2.2.4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65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
||
23 |
2.2.5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 |
||
24 |
2.2.6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承台)、剪力墙和框架梁。框架柱、梁等钢筋位置安装错误,如柱轴向钢筋数量或梁一、二排钢筋数量与图纸不符的(此时虽然柱、梁等钢筋总数符合要求),视同钢筋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 |
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条 |
||
25 |
2.2.7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偏差50mm及以上的,或悬挑板钢筋安装位置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2倍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梁或1块板记3分。 |
18 |
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3块悬挑板,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新增,GB50204-2015第5.5.2条 |
||
26 |
2.2.8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或肢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1分。 |
10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节点,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原条款2.3.6修GB50204-2015第5.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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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9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分;下一层框架柱、剪力墙砼浇筑后纵向受力钢筋位置偏差超过规范要求,但在上一层框架柱箍筋、剪力墙分布筋已安装后尚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1分。 |
10 |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承台)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检查。 |
原条款2.3.7修,GB50204-2015第5.5.3条 |
28 |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 |
原条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29 |
2.2.11 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或上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正在施工而下一检验批框架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模板已拆除的,记10分。 |
10 |
现场检查,采用金属模板、塑料模板等新型材料的,当没有配备2套及以上模板时,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带模养护应不少于3天。 |
新增,GB50666-2011第8.5.7条 |
||
30 |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分;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分。 |
30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以施工单位浇筑时划定的检验批为准),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单位工程混凝土外观。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剪力墙和主梁(下同)。 |
原条款2.3.11、2.3.12合并修,GB50204-2015第8.2.1条、8.1.1条。 |
||
31 |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砼子分部验收时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外观质量缺陷记录的或缺陷记录弄虚作假的,记5分;已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但同一检验批仍有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未处理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30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以施工单位浇筑时划定的检验批为准),有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但未记录或记录为无缺陷的认定为弄虚作假。非开裂缺陷未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进行修整的,认定为修整不符合规范要求。 |
原条款1.2.10、2.3.13合并修,GB50204-2015第8.1.1条、8.2.1条,GB50666-2011第8.9.4条 |
||
32 |
2.2.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墙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分;框架柱、剪力墙或楼板(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发现1个构件记3分。 |
9 |
第一款随机抽测一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测1个检验批,其中板厚随机抽测一个检验批中的3块楼板和2个梯板,公共建筑只要测量梯板,住宅工程楼板和梯板均要测量。 |
原条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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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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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结构工程 |
2.2.15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梁、柱、节点各一个构件。只要回弹值低于设计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记分,后期取芯验证合格与否不影响该记分值。 |
原条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条 |
34 |
2.2.16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每个单位工程单次检测鉴定最高记50。 |
65 |
第一款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等相关资料;第二款查阅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
原条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条 |
||
35 |
2.2.17砌体工程。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连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构造柱、水平连系梁后置钢筋埋设不牢固或埋设钢筋数量、规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根钢筋记1分。 |
9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查3根构造柱或3条连系梁,对照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检查。 |
原条款2.3.17,06SG614-1第5.2.2条、5.2.3条 |
||
36 |
2.2.18砌体工程。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1(1)分。 |
1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 |
新增,GB50203-2011第9.3.2条 |
||
37 |
2.2.19砌体工程。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及长度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钢筋记1分。 |
9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中的3堵墙。 |
新增,GB50203-2011第9.2.2条、9.2.3条 |
||
38 |
2.2.20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9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
原条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
39 |
2.2.21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
原条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
40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1渗漏水。地下室、屋面、卫生间等防水工程以及外墙工程施工完毕后出现渗漏水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 |
3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4.3修,GB50207-2012第3.0.12条 |
41 |
2.3.2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段记3分;栏杆(栏板)后置预埋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3根构造柱、3段栏板和3个预埋件,对照施工图纸检查,预埋件在隐蔽前进行检查。学校、体育文化场馆和大型公共商场工程项目需要检查,其他项目不必检查。 |
原条款2.4.2,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13第3.0.7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 |
||
42 |
2.3.3幕墙工程。幕墙立柱和横梁材料的型号、规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或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角码与预埋件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20 |
随机抽查1个结构楼层,对照施工图纸等相关现场检查。 |
原条款2.4.4修,GB50210-2001第9.1.9条、9.1.13条、9.1.14条 |
||
43 |
2.4安装工程 |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电线、电缆、灯具或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5.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4 |
2.4.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发现一处记1分。 |
6 |
现场随机抽查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接地措施各一处。 |
新增,GB50299-1999第17.4.6条 |
||
45 |
2.4.3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温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6.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6 |
2.4.4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分。 |
9 |
随机抽查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风管、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7.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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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1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8 |
3.1.2 坑边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一个基坑,项目有深基坑的,宜抽查深基坑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1.2修,JGJ120-2012第8.1.5条 |
||
49 |
3.2建筑边坡 |
3.2.1支护形式。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 |
8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2.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50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一个建筑边坡,项目有高边坡的,宜抽查高边坡项目。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2.2修,GB50330-2013第18.1.3条 |
||
51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 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记15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2 |
3.3.2高大模板支架。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钢管实测壁厚小于3.24mm的,每发现3根记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调托撑螺杆外径小于36mm的,每发现3处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的5根(处),发现有3根钢管或3处可调托撑螺杆外径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新增,GB50666-2011第4.4.7条、4.4.8条 |
||
53 |
3.3.3 立柱。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要求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指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检查时项目若同时存在一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时的,宜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危险性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顺序抽查模板支撑工程(下同)。 |
原条款3.3.2、3.3.4、3.3.5、3.3.6、3.3.7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条 |
||
5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4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3.3.3、3.3.13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条 |
55 |
3.3.5基础。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3.3.8修,GB50666-2011第4.4.4条 |
||
56 |
3.4外脚手架 |
3.4.1使用淘汰产品。外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4.1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7 |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分;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5分。 |
13 |
现场检查,查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2、3.4.3合并修,JGJ202-2010第7.0.3条、7.0.6条、7.0.9条、 |
||
58 |
3.4.3 特殊工种。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检查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1.2.7修,JGJ130-2011第9.0.1条 |
||
59 |
3.4.4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4修,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 |
||
60 |
3.4.5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 |
原条款3.4.5、3.4.7、3.4.13合并修,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
||
6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外脚手架 |
3.4.6 连墙件及扫地杆。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
原条款3.4.8修,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
62 |
3.4.7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落地架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脚手架应全立面设置,24米以下除中间允许间隔不超过15米设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设置。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整体提升架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 |
原条款3.4.6修,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010第4.4.12条。 |
||
63 |
3.4.8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分。 |
15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的,随机各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 |
原条款3.4.10、3.4.11、3.4.12、3.4.14合并修,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
||
6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1设备管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记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2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遇到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塔机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5.1、3.5.2、3.5.3、3.5.4合并,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65 |
3.5.2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条 |
||
66 |
3.5.3 安装作业。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5,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67 |
3.5.4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近期一次维修保养记录。 |
原条款3.5.6,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 |
||
68 |
3.5.5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7,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 |
||
69 |
3.5.6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8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8,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70 |
3.5.7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71 |
3.5.8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0、3.5.11、3.5.12合并修,JGJ33-2012第4.1.11条 |
||
72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9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4修,JGJ33-2012第4.4.24条 |
73 |
3.5.10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5修,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74 |
3.5.11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6修,JGJ33-2012第4.4.16条 |
||
75 |
3.6施工升降机 |
3.6.1 设备管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省厅淘汰产品的,记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20 |
随机抽查一台。省厅淘汰产品包括井字架提升机、葫芦吊等。遇到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施工升降机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6.1、3.6.2、3.6.3、3.6.4合并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76 |
3.6.2 安装使用。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闽建建【2015】23号文 |
||
77 |
3.6.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条 |
||
78 |
3.6.4 安装作业。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5,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79 |
3.6.5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近期一次维修保养记录。 |
原条款3.6.6,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 |
||
80 |
3.6.6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8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7,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8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7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8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82 |
3.6.8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83 |
3.6.9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0、3.6.13、3.6.14、3.6.15、3.6.16、3.6.17合并,JGJ33-2012第4.1.11条 |
||
84 |
3.6.10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1修,JGJ33-2012第4.9.10条 |
||
85 |
3.6.11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8修,DBJ/T13-67-2010第9.2.6条 |
||
86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59-2011第3.10.3条、JGJ202-2010第5.5.1条。 |
|
87 |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分;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的,每台记3。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202-2010第5.4.7条、5.4.10条 |
||
88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签字的,每人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现场检查及对照内业资料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5.5.8条 |
89 |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台吊篮,检查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 |
新增,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
||
90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
5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配电系统。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L1、L2、L3、N、PE);是否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且开关箱和上级应设漏电保护器。 |
原条款3.7.1、3.7.2合并,JGJ46-2005第1.0.3条 |
|
91 |
3.8.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5台电动机械设备及3台潜水泵。 |
原条款3.7.3修,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
||
92 |
3.8.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
9 |
现场抽查3个配电箱。 |
原条款3.7.5修,JGJ46-2005第8.2.5条 |
||
93 |
3.9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
3.9.1安全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合格证或做点燃试验。 |
原条款3.10.1修,GB50720-2011第4.3.5条 |
|
94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小于2.5m,一般路段不小于1.8m,围挡使用材料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原条款4.1.1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95 |
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1.2修,JGJ59-2011第3.2.3条 |
||
96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
原条款4.1.3,JGJ59-2011第3.2.3条 |
||
97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原条款4.2.1修,GB50720-2011第5.2.1条 |
|
98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8分。 |
8 |
现场检查。指集体宿舍,不包括在在建工程中看管仓库等个别人员。 |
原条款4.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99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4.2.3,GB50720-2011第4.2.1条 |
||
100 |
4.2.4 消防水枪配备。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结构模板拆除完毕后就应当设置。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万立方米的建筑应当设置。 |
原条款4.2.4,GB50720-2011第5.3.13条 |
||
101 |
4.3环境卫生 |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新增 |
|
102 |
4.3.2 排水许可证。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条 |
||
103 |
4.3.3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 |
注1: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视频监控记分除外),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记分检查的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同一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再检查。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第4.9.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5: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附件2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类别 |
记分 项目 |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
单次检查最高计分限值 |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注1) |
备注 |
1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1管理人员到位 |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5分。(注2) |
33 |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 |
原条款1.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
2 |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3) |
6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
原条款1.1.3,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 第4.11.7条 |
||
3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分;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及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第一款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第二款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一个班组有3人及以上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就予以记分。 |
原条款1.2.1和1.2.2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4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2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
2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随机抽查3个专项方案,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先抽查其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并给予记分。 |
原条款1.2.4、1.2.5合并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5 |
1.2.3条件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未经施工前条件验收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每一关键节点记5分。 |
5 |
随机抽查最近1个关键节点条件验收记录。 |
原条款3.8.9,《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 |
||
6 |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根桩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根偏位不合格桩记为合格的就算一起。 |
原条款1.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7 |
1.2.5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或检查弄虚作假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 |
8 |
现场检查或现场对照结合内业资料和责任主体自查自纠系统检查。 |
原条款1.2.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8 |
1.2.6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未按规定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或结合内业资料检查。 |
原条款1.2.19修,GB50300-2013第6.0.3条、DBJ/T13-56-2011第4.9.7条 |
||
9 |
一、质量安全行为 |
1.2日常管理检查 |
1.2.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
8 |
网上结合现场检查。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
原条款1.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0 |
1.2.10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
原条款1.2.6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1 |
1.2.11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基坑或隧道工程监测数据原始记录涂改、伪造或超预警无相关处理意见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施工方和第三方的监测记录 |
新增,GB5497-2009第9.0.3、9.0.4条,GB50911-2013第3.1.10条 |
||
12 |
1.2.12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每发现超过1人记1分。 |
5 |
现场检查施工人员,核对施工方案作业面人员 |
原条款1.2.23,《关于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
||
13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 地基、桩基工程 |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1修,GB50202-2002第4.1.5条 |
14 |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2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2修,GB50202-2002第4.1.6条 |
||
15 |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查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3修,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 |
||
16 |
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分;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能够提供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每出现一根记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4修,第一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 |
||
17 |
2.1.5工程桩数量。工程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分。 |
3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
新增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8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1 地基、桩基工程 |
2.1.6工程桩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份施工记录或钻芯检测报告。 |
原条款2.1.5修,JGJ94-2008第9.1.1条 |
19 |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
原条款2.1.6,GB50204-2015第7.4.1条 |
||
20 |
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有问题的桩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桩记5分;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7修,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
||
21 |
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未经验槽验收合格或无验槽记录(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进行天然基槽(坑)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 |
10 |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8修,GB50202-2002附录A.2.6条 |
||
22 |
2.2结构工程 |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
24 |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检查内业资料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钢材包括钢筋、钢结构原材料等。 |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3 |
2.2.2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水泥、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 |
原条款2.2.1修,GB50204-2015第5.4.2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24 |
2.2.3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
20 |
随机各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 |
原条款2.3.1 |
||
25 |
2.2.4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0分;检测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少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65 |
第一款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查阅检测报告;第二款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施工图纸、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2.3.2修,GB50205-2001第5.2.4条GB50661-2011条 |
||
26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5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 |
原条款2.3.3,GB50205-2001第6.3.1条 |
27 |
2.2.6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主要构件,现场对照施工图纸进行核对。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下同) |
原条款2.3.4、2.3.5合并修,GB50204-2015第5.5.1条 |
||
28 |
2.2.7钢筋连接。钢筋焊接接头或直螺纹连接接头外观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钢筋连接接头 |
新增,JGJ18-2012第5.1.1条 |
||
29 |
2.2.8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偏差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成型钢筋骨架,墩台、基础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15mm,梁、柱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10.5mm,板、墙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2mm,-7.5mm。 |
新增,GB50204-2015第5.2.2条 |
||
30 |
2.2.9预应力管道定位。预应力管道坐标和管道间距超过设计和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3 |
随机抽查3处已定位管道,管道坐标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45mm(梁长方向)和15mm(梁高方向),管道间距规范允许偏差1.5倍为15mm(同排或上下排)。 |
新增,GB50204-2015第6.3.2条 |
||
31 |
2.2.10主要材料、钢筋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管隐蔽与否均要给予记分。 |
原条款2.3.8、2.3.9、2.3.10合并,GB50204-2015第5.2.1条、第7.2.1条、JGJ107-2010第7.0.7条、JGJ18-2012第5.1.7条 |
||
32 |
2.2.11混凝土主要受力构件养护。主要受力构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 |
新增,GB50666-2011第8.5.7条 |
||
33 |
2.2.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构件,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构件混凝土外观。 |
原条款2.3.11修,GB50204-2015第8.2.1条 |
||
34 |
2.2.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擅自修补或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3个构件,未经监理同意修补为擅自修补。 |
原条款2.3.12、2.3.13合并,GB50204-2015第8.2.1条 |
||
35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2结构工程 |
2.2.14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柱、墙、梁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柱、墙、梁或梯板截面尺寸负偏差达10mm及以上的,每出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实测3个构件 |
原条款2.3.14修,GB50204-2015第8.3.2条 |
36 |
2.2.15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 |
15 |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随机抽查梁、柱、节点各一个构件。只要回弹值低于设计值5MPa以上的就予以记分,后期取芯验证合格与否不影响该记分值。 |
原条款2.3.15,GB50204-2015第7.4.1条 |
||
37 |
2.2.16混凝土强度评定或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每个单位工程单次检测鉴定最高记50。 |
65 |
第一款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等相关资料;第二款查阅混凝土强度检测鉴定报告。 |
原条款2.3.16,GB50204-2015第7.4.1条 |
||
38 |
2.2.17防腐蚀性措施。在腐蚀性环境中,桩基础与地下结构、永久性边坡锚杆(索)和地下抗浮锚杆施工所采取的防腐蚀措施不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项记3分。 |
9 |
对照图纸现场检查 |
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39 |
2.2.18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9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施工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
原条款2.3.18修,GB50330-2013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
||
40 |
2.2.19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锚固性能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对照检查。 |
原条款2.3.19修,GB50330-2013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
||
41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3主要使用功能 |
2.3.1渗漏水。地下通道、车站、隧道等渗漏水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 |
15 |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4.3修 |
42 |
2.4安装工程 |
2.4.1电气工程主要材料。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2 |
随机抽查电线、电缆、灯具和配电箱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电线、电缆、灯具或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5.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3 |
2.4.2接地装置。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电气设备无接地措施,且未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每发现一处记1分。 |
6 |
现场随机抽查金属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缆支架、配电箱(柜)、灯具等接地措施各一处。 |
新增,GB50299-1999第17.4.6条 |
||
44 |
2.4.3给排水工程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随机抽查给水管道、排水管道和保温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给水管道、排水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6.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5 |
2.4.4防水套管。管道穿越隧道及车站外墙,未按规定设防水套管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 |
新增 |
||
46 |
2.4.5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3分。 |
9 |
随机抽查风管、管道和保温绝热材料各1种材料1处。对照施工图纸抽查现场使用的风管、管道或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是否与图纸相符。 |
原条款2.7.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4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5城镇道路工程(序号2.1-2.4也须评价) |
2.5.1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在施工前下基面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8.1,CJJ1-2008第8.1.2条 |
48 |
2.5.2井框与路面高差。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十字法检查(沥青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5mm,水泥混凝土面层规范允许偏差为3mm),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8.4,CJJ1-2008第8.5.1、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
||
49 |
2.5.3承载力检验。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报告 |
原条款2.8.5, CJJ1-2008第6.8.4条 |
||
50 |
2.5.4压实度。压实度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现1个检验批记3分;道路工程压实度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8.6, CJJ1-2008第6.8.1、7.8.2、7.8.4、8.5.1条 |
||
51 |
2.5.5基层厚度。道路基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基层厚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
新增,CJJ1-2008第7.8.2条 |
||
52 |
2.5.6面层厚度。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出现1个评定单元记3分;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面层厚度经监督抽测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出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第一款随机抽查一个评定单元,第二款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8.7, CJJ1-2008第8.5.1、10.8.1条 |
||
53 |
2.6城市桥梁工程(序号2.1-2.5也须评价) |
2.6.1预制构件。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个预制构件。 |
原条款2.9.1,CJJ2-2008第,6.1.5条 |
|
54 |
2.6.2高强螺栓。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检查最近一次施工记录。 |
原条款2.9.2,CJJ2-2008第,14.2.4条 |
||
55 |
2.6.3预应力张拉和孔道压浆。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筋(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或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张拉工艺施工的,或张拉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标定的,记3分;未按要求采用智能循环辅助压浆设备或真空压浆设备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9.3修,CJJ2-2008第8.4.3条 |
||
56 |
2.6.4混凝土梁(板)。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2.9.5 CJJ2-2008第13.2.6、13.4.4条 |
||
57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6城市桥梁工程(序号2.1-2.5也须评价) |
2.6.5斜拉桥施工。斜拉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抽查最近一次记录。 |
原条款2.9.6,CJJ2-2008第17.4.1条 |
58 |
2.6.6悬索桥施工。悬索桥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份监控记录。 |
原条款2.9.7,CJJ2-2008第18.2.1条 |
||
59 |
2.6.7桥梁支座。桥梁支座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已安装使用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15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墩台。 |
原条款2.9.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0 |
2.6.8桥梁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施工企业能够提供非施工原因造成的除外),记5分。 |
5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2.9.9、2.9.10合并,CJJ2-2008第23.0.10条 |
||
61 |
2.7隧道工程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序号2.1-2.6也须评价) |
2.7.1盾构掘进。盾构掘进施工未建立施工测量或监控量测系统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个盾构区间。 |
原条款2.10.1,GB50446-2008第4.1.4条 |
|
62 |
2.7.2衬砌厚度。矿山法施工二次衬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3处。 |
原条款2.10.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63 |
2.7.3盾构管片。隧道管片安装前未经进场复检合格就安装使用的,每1个检验批记3分。 |
3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原条款2.10.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64 |
2.7.4锚杆和钢架。隧道锚杆类型、规格、技术性能、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钢架类型、材料、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根(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0.6修改,JTGF60-2009第8.3.1、8.5.1、8.5.2条 |
||
65 |
2.7.5锚杆抗拔试验。锚杆支护锚拔力的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或隧道锚杆支护锚拔力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0.7,JTGF60-2009第8.9.2 |
||
66 |
2.7.6地下连续墙。叠合墙与内衬结构连接处未凿毛、清理干净的,每发现1处记1分,复合墙侵限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1处记1。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原条款2.10.8,GB50299-1999第4.8.3条 |
||
67 |
2.7.7防水层基面。卷材防水层基面处理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1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原条款2.10.9,GB50108-2008第4.3.13 |
||
68 |
2.7.8防排水工程施工。隧道防排水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
原条款2.10.12,JTGF80/1-2004第10.1.7条 |
||
69 |
二、实体工程质量 |
2.8给水排水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序号2.1-2.2也须评价) |
2.8.1主要材料。使用的管道材料、管道附件及构(配)件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品种、规格、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5 |
现场检查,随机各抽查1种材料1处。 |
原条款2.11.1,GB50268-2008d第1.0.3条、GB50141-2008第1.0.3条 |
70 |
2.8.2满水试验。水处理构筑物和储水调蓄构筑物未进行满水试验,或满水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渗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1.2修,GB50141-2008第6.1.4、8.1.6条 |
||
71 |
2.8.3消化池。消化池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或气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气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1.3修,GB50141-2008第6.1.4条 |
||
72 |
2.8.4人工地基。城市污水处理厂人工地基基底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密实度试验,或密实度不符合要求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2.11.4修,GB50334-2002第5.4.2条 |
||
73 |
2.8.5水压试验。给水管道并网通水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水压试验,或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或签证不齐全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随机抽查3份 |
原条款2.11.8修,GB50268-2008第9.1.10条 |
||
74 |
2.8.6闭水试验。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润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未进行严密性试验,或严密性不符合要求的,或漏水量超过允许值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随机抽查3份 |
原条款2.11.10修,GB50268-2008第9.1.11条 |
||
7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
3.1.1 开挖支护形式。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记8分;基坑水平支撑或竖向支撑每缺少一根记3分;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不符合施工或方案要求,每发现一次记3分;基坑局部出现坍塌现象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 |
14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现场检查。 |
原条款3.1.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76 |
3.1.2开挖施工工况。坑侧开挖坡率、每次开挖厚度(含分层厚度)及其作业面临时坡率和先后开挖区域未按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施工,每发现一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
新增,JGJ120-2012第8.1.3条 |
||
77 |
3.1.3降排水措施。维护结构漏水(沙)或基坑底积水、涌水(沙),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新增,JGJ120-2012第8.1.6条 |
||
78 |
3.1.4 坑边堆载。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的,每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于深基坑工程的,每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坑边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1.2修,JGJ120-2012第8.1.5条 |
||
79 |
3.2建筑边坡 |
3.2.1支护形式。支护形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记8分。 |
8 |
对照设计图纸检查。随机抽查一个边坡工程 |
原条款3.2.1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80 |
3.2.2坡顶堆载。边坡存在超量堆载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高度超过8米的边坡工程,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
15 |
随机检查,对照施工图纸坡顶荷载设计值检查。 |
原条款3.2.2修,GB50330-2013第18.1.3条 |
||
8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1使用淘汰产品。模板支架采用木立柱、门式钢管支架或钢木混撑的,每一个检验批记15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82 |
3.3.2高大模板支架。高大模板支架立柱钢管实测壁厚小于3.24mm的,每发现3根记15分;高大模板支架可调托撑螺杆外径小于36mm的,每发现3处记15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的5根(处),发现有3根钢管或3处可调托撑螺杆外径达不到要求的,就予以记分,并责令其拆除重建,模板工程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新增,GB50666-2011第4.4.7条、4.4.8条 |
||
83 |
3.3.3 立柱。立柱纵距、横距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支托可调螺杆长度超过200mm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未使用顶托的,每发现3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8分;立柱采用非对接扣件接长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立柱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大于规范要求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8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不管模板分项验收与否,只要主楞上面板已开始安装施工就可监管记分(下同)。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指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检查时项目若同时存在一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时的,宜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危险性较大项目→一般项目的顺序抽查模板支撑工程(下同)。 |
原条款3.3.2、3.3.4、3.3.5、3.3.6、3.3.7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条 |
||
84 |
3.3.4 支撑体系构造措施。未按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水平拉杆、扫地杆、剪刀撑或固结点等构造设施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少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碗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上碗扣缺失的,每发现3根立柱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15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3.3.3、3.3.13合并修,JGJ162-2008第6.1.9条 |
||
8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3模板及支撑体系 |
3.3.5基础。支架立柱或竖向模板安装在土层上时,立柱未设置底座或垫板的,属危险性较大及以上项目的,每发现3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
9 |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 |
原条款3.3.8修,GB50666-2011第4.4.4条 |
86 |
3.3.6桥梁模板验收。模板、支架和拱架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进行浇筑混凝土或砌筑的,每一批次记5分。 |
1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10,CJJ2-2008第13.1.1条 |
||
87 |
3.3.7桥梁支架预压。市政桥梁未进行支架预压的,属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3分;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每一个检验批记5分。 |
1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9,CJJ2-2008第13.1.1条 |
||
88 |
3.3.8桥梁拱圈浇筑。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时,分段浇筑程序未对称于拱顶进行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11,CJJ2-2008第5.2.12条 |
||
89 |
3.3.9挂篮。挂篮悬臂浇筑无专项施工方案,或挂篮组装后未按设计荷载做载重试验的,或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每一个检验批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12,CJJ2-2008第13.,2.1、13.2.2条 |
||
90 |
3.3.10桥梁支架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支架和拱架拆除时,拆模强度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每一批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3.14,CJJ2-2008第16.5.2条 |
||
91 |
3.4外脚手架 |
3.4.1使用淘汰产品。外脚手架使用竹架等淘汰产品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15分;主体结构已施工至二层及以上,无临边防护措施或外脚手架未及时搭设的,记8分。 |
15 |
现场检查。遇到使用淘汰产品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外架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4.1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92 |
3.4.2整体提升脚手架。整体提升脚手架产品无住建部组织鉴定或验收的合格证书的,记8分;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记8分;安、拆过程中无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记5分。 |
13 |
现场检查,查鉴定证书或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2、3.4.3合并修,JGJ202-2010第7.0.3条、7.0.6条、7.0.9条 |
||
93 |
3.4.3 特殊工种。建筑架子工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施工的架子工,检查操作资格证书。 |
原条款1.2.7修,JGJ130-2011第9.0.1条 |
||
94 |
3.4.4 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资料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对照检查。 |
原条款3.4.4修,JGJ130-2011第8.2.1条、8.2.2条 |
||
95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4外脚手架 |
3.4.5 架体搭设。立杆接长未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的(顶层顶步除外),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主节点处小横杆缺失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开口型双排脚手架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纵横向间距或步距大于方案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跨(步)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悬挑式脚手架的,随机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或整体提升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下同)。 |
原条款3.4.5、3.4.7、3.4.13合并修,JGJ130-2011第6.3.5条、6.2.3条、6.6.5条、6.1.1条 |
96 |
3.4.6 连墙件及扫地杆。未按方案或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6分;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的,或设置的连墙件垂直间距大于建筑物层高或大于4m的,每少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的,每少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 |
10 |
现场检查。对照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检查。 |
原条款3.4.8修,JGJ130-2011第6.4.1条、6.4.4条、6.3.2条 |
||
97 |
3.4.7剪刀撑。未按规定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每发现一处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落地架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脚手架应全立面设置,24米以下除中间允许间隔不超过15米设置外其他立面均要设置。悬挑架的外立面剪刀撑应自下而上连续设置。整体提升架架体外立面应沿全高连续设置剪刀撑。 |
原条款3.4.6修,JGJ130-2011第6.6.3条,JGJ20-2010第4.4.12条。 |
||
98 |
3.4.8 架体基础。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型号规格不符合规范和方案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悬挑钢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1.25倍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拉结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基础未做硬化处理的,每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立杆未支设在地面、楼面或悬挑钢梁上的,每发现1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分。 |
15 |
现场检查。单位工程同时存在落地脚手架和悬挑脚手架的,随机各抽查一种架体。检查落地脚手架的,抽查首步架及任意一层架体,检查悬挑脚手架的,抽查任意一段架体的首步架及该段任意一层架体。 |
原条款3.4.10、3.4.11、3.4.12、3.4.14合并修,JGJ130-2011第6.10.2条、6.10.4条、6.10.5条, |
||
99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1设备管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的,记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20 |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一台。遇到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塔机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5.1、3.5.2、3.5.3、3.5.4合并,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100 |
3.5.2特殊工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条 |
||
101 |
3.5.3 安装作业。塔吊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5,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102 |
3.5.4 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近期一次维修保养记录。 |
原条款3.5.6,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 |
||
103 |
3.5.5验收。塔式起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7,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二十条 |
||
104 |
3.5.6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8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8,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05 |
3.5.7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5.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06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5塔式起重机 |
3.5.8 安全装置。起重量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回转限位装置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高度限位装置、力矩限制器失效、不可靠的,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0、3.5.11、3.5.12合并修,JGJ33-2012第4.1.11条 |
107 |
3.5.9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4修,JGJ33-2012第4.4.24条 |
||
108 |
3.5.10安全距离。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小于方案或规范要求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或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小于2m的,每发现一起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5修,JGJ46-2005第4.1.4条、JGJ33-2012第4.4.22条 |
||
109 |
3.5.11自由高度。塔式起重机最高附着点以上的自由高度高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5.16修,JGJ33-2012第4.4.16条 |
||
110 |
3.6施工升降机 |
3.6.1 设备管理。使用达到报废年限设备或省厅淘汰产品的,记10分;无产权备案证的,记10分;无安装(或拆卸)告知书或告知书未向主管部门告知就开始安装(或拆卸)的,记3分;首次安装“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记3分。 |
20 |
随机抽查一台。省厅淘汰产品包括井字架提升机、葫芦吊等。遇到使用达到报废年限或无产权备案证设备的,应责令其拆除重建,施工升降机其他条款不检查也不予以记分。 |
原条款3.6.1、3.6.2、3.6.3、3.6.4合并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八、五、十二、十七条 |
|
111 |
3.6.2 安装使用。主体结构施工至6层及以上时,尚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闽建建【2015】23号文 |
||
112 |
3.6.3特殊工种。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
9 |
随机抽查3个正在操作的工人,检查是否有操作资格证。 |
原条款1.2.7修,JGJ33-2012第2.0.1条 |
||
113 |
3.6.4 安装作业。施工升降机在拆装、附着、加节或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或后期检查无法提供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5,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八条 |
||
114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6施工升降机 |
3.6.5维保记录。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近期一次维修保养记录。 |
原条款3.6.6,建设部令166号第十九条 |
115 |
3.6.6 检测。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8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7,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16 |
3.6.7验收。施工升降机首次安装或附着后未经“四方”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记8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8修,建设部令166号第十六条 |
||
117 |
3.6.8 附墙装置。附墙装置采用非原厂配件,且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造材料未经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的,或附墙装置连接不牢靠,松动的,记5分。 |
5 |
随机抽查一台,检查内业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3.6.9修,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 |
||
118 |
3.6.9 安全装置。地面防护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门限位装置、天窗限位装置、下限位开关、下极限开关、急停开关装置失效、不可靠,每台每发现1个装置失效的,记1分;上限位开关失效、不可靠,记5分;上极限开关失效、不可靠的,记5分;防坠安全器未在有效检定期限或寿命期限内使用的,记5分;未装设超载控制装置的,记3分;防松绳装置失效、不可靠的,记3分。 |
15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0、3.6.13、3.6.14、3.6.15、3.6.16、3.6.17合并,JGJ33-2012第4.1.11条 |
||
119 |
3.6.10 连接螺栓。连接螺栓规格、型号、材质不符合设备产品说明书要求,每发现1颗记1,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基础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严重的,每发现一处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连接螺栓的螺帽缺失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0分。 |
10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1修,JGJ33-2012第4.9.10条 |
||
120 |
3.6.11 自由端高度。自由端高度不符合使用说明或规范要求的,记3分。 |
3 |
随机抽查一台。 |
原条款3.6.18修,DBJ/T13-67-2010第9.2.6条 |
||
12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7高处作业吊篮 |
3.7.1安全装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或安全锁失效、超过有效期的,每台记3分;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及安全锁扣的,每台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59-2011第3.10.3条 |
122 |
3.7.2 悬挂机构。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建筑物女儿墙上或挑檐边缘上的,每台记3分;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采用其他替代物的,每台记3。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 |
新增,JGJ202-2010第5.4.7条、5.4.10条 |
||
123 |
3.7.3作业人员。吊篮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2人或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交底签字的,每人记3分。 |
6 |
随机抽查1台吊篮,现场检查及对照内业资料检查。 |
新增,JGJ202-2010第5.5.8条 |
||
124 |
3.7.4检测验收。未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经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每台记5分。 |
5 |
随机抽查1台吊篮,检查检测证书等相关资料。 |
新增,JGJ202-2010第,8.2.1条、8.2.2条 |
||
125 |
3.8临时施工用电 |
3.8.1配电系统。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施工临时用电未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的,记5分。 |
5 |
现场随机抽查一个配电系统。查看是否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系统(L1、L2、L3、N、PE);是否采用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且开关箱和上级应设漏电保护器。 |
原条款3.7.1、3.7.2合并,JGJ46-2005第1.0.3条 |
|
126 |
3.8.2用电设备。电动建筑机械设备未连接PE线或未采用末级箱的,每发现1台设备记1分,单次检查最高记5分;使用潜水泵时,未配备专用开关箱或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个记3分。 |
9 |
现场随机抽查5台电动机械设备及3台潜水泵。 |
原条款3.7.3修,JGJ46-2005第9.1.1条、8.1.3条、8.2.10条 |
||
127 |
3.8.3 漏电保护器使用。配电箱或开关箱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效的,每1个箱体记3分。 |
9 |
现场抽查3个配电箱。 |
原条款3.7.5修,JGJ46-2005第8.2.5条 |
||
128 |
3.9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3.9.1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配备救援装备,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8.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129 |
3.9.2钻爆作业。隧道钻爆作业未按照钻爆设计进行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3 |
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8.5,GB50299-1999第1.0.5条 |
||
130 |
3.9.3爆破监控。隧道爆破可能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安全时,未按规定监测围岩爆破影响深度以及爆破震动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的,每发现1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8.6条,GB50299-1999第7.8.1条 |
||
131 |
三、实体工程安全 |
3.9地下暗挖工程(特指隧道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3.9.4隧道开挖。隧道开挖方法和支护方式(含每次进尺深度、初支和二衬及时到位等)不符合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每发现1个(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1个作业面。 |
原条款3.8.8,GB50299-1999第1.0.5、7.10.7条 |
132 |
3.9.5盾构掘进穿越加固地段。穿越加固地段未按加固方案执行的,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133 |
3.9.6隧道施工排水措施。隧道内出现较严重的积水、泡水、渗流水或外界明水回灌,每发现1处记3分。 |
9 |
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新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34 |
3.9.7施工监控量测。监测点布设或监测频率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次)记3分。 |
15 |
现场检查1个单位工程 |
原条款3.8.10条修,GB50299-1999第7.8.1条 |
||
135 |
3.9.8作业环境。隧道施工作业环境不符合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记3分。 |
3 |
现场检查1个施工作业面 |
原条款3.8.7,GB50446-2008第12.0.8条 |
||
136 |
3.9.9逃生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记3分。 |
3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8.2 |
||
137 |
3.10危险性较大的装配(吊装)工程 |
3.10.1过载保护装置。过载保护装置失效的,每台每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9.1,JGJ33-2012第4.1.11条 |
|
138 |
3.10.2过缠绕或欠缠绕保护装置。卷扬机的过缠绕或欠缠绕保护装置失效的,每台每次记3分。 |
9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3.9.2,JGJ33-2012第4.1.11条 |
||
139 |
3.10.3检测报告。无吊装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报告,每台每次记5分。 |
15 |
现场检查,检查相关资料 |
原条款3.9.3,JGJ276-2012第4.1.1条 |
||
140 |
3.11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
3.11.1安全网。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未按规定采用阻燃产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合格证或做点燃试验。 |
原条款3.10.1修,GB50720-2011第4.3.5条 |
|
141 |
四、文明施工 |
4.1场容场貌 |
4.1.1 施工围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封闭围墙或围挡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围挡使用材料应符合主管部门要求。 |
原条款4.1.1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42 |
4.1.2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大门、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洗车设备的,每缺失一项的记3分。 |
6 |
现场检查。 |
原条款4.1.2修,JGJ59-2011第3.2.3条 |
||
143 |
4.1.3 主要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办公区、生活区地面未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的,每一条道路(区)记3分。 |
9 |
现场检查,施工主要道路应延伸至围墙外,通往每个单位工程的道路都需硬化,并各计为一条道路。 |
原条款4.1.3,JGJ59-2011第3.,2.3条 |
||
144 |
4.2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 |
4.2.1灭火器配备。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的,每少1处记1分。 |
5 |
现场检查。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并少于2具。随机抽查5个场所。 |
原条款4.2.1修,GB50720-2011第5.2.1条 |
|
145 |
4.2.2 宿舍。在建工程当做员工集体宿舍的,记8分。 |
8 |
现场检查。指集体宿舍,不包括在在建工程中看管仓库等个别人员。 |
原条款4.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46 |
4.2.3 临时用房防火。宿舍、办公用房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或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检查活动板房实体或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
原条款4.2.3,GB50720-2011第4.2.1条 |
||
147 |
4.3环境卫生 |
4.3.1 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发现未按主管部门要求配齐配全防尘设施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予以记分。 |
新增 |
|
148 |
4.3.2 排水许可证。施工现场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住建部令第21号第四条 |
||
149 |
4.3.3污水排放。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记5分。 |
5 |
现场检查。 |
新增 |
注1: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管记分时(视频监控记分除外),一般随机抽查该项目的一个典型单位工程作为监管记分的样本,该单位工程应尽量包含所有列为监管记分的分部分项实体工程,以确保监管覆盖面。记分检查的样本应确保随机性,能事先在图纸上确定的,原则上应预先在施工图纸上确定,且应予以记分条款所涉及的实体都要检查到,不可遗漏;同一单位工程、同一部位已经检查过的项目如果不存在动态变化的,下次检查时不再检查。在确定的记分评价样本范围外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或暂停施工,但不予记分。
注2: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定》(GB50300-2013)第6.0.3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2)《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DBJ/T13-135-2011)第4.11.7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3)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5: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
附件3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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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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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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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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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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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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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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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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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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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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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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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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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联系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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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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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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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 |
请施工企业立即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对本项目所有的单位工程以及所涉及到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等执法文书将通过网上“项目监管系统”送达,请及时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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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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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属实)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以上内容属实) 其他在场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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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拒签记录或记分异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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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违规事实应注明具体部位(单位(子单位)工程、楼层、轴线或桥梁工程桩号等);2、违规事实确认单应在“项目监管系统”抽查抽测网上记录形成,并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记录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中。3、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4、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或当场对记分提出异议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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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附件4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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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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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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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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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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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 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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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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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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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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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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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总监) 联系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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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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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其他执法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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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 事 实 及 记 分 登 记 告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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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规定,拟给予本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分的违规记分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可按《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或《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核实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复核受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监管人员: ,联系电话: 。
项目监管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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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实施分记分登记。 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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