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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7-11-30 浏览:279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遏制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投标等不良行为,强化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在榕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榕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6〕1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6〕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4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对施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二、列入考勤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机械员。管理人员应为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人员,且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有明确的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管理人员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满足闽建建[2013]43号的要求。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应明确约定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最少到岗时间(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和奖罚标准。管理人员每月到岗时间应不少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22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岗必须经过建设单位书面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登记留痕。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在榕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在榕企业应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变更。

四、考勤时间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止,在榕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每日上午和下午各考勤一次,有效考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五、管理人员的脸膜信息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及施工单位项目人员备案时负责采集。考勤设备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购置或租用,并安放于在榕企业项目部内。建设单位应完成对考勤设备调试启用,并对考勤设备进行视频监控。同时,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督促参建各方履职尽责。在榕企业负责保障考勤设备的联网、供电,确保设备数据正常传送,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损毁由在榕企业负责赔偿恢复。

六、凡有项目部管理人员月到岗时间少于22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榕企业及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将该在榕企业项目部列为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重点监督对象。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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